董事的监管责任
29. AIM上市公司必须确保其所有董事
——就遵守本规则承担其全部的连带责任和单独责任; ——在已了解或通过合理的勤勉尽职可以确认公司为了遵守第15条规则所必须的信息的情况下,及时披露所有这些信息;以及 ——就公司在任何合适条件下本规则是否得到遵守之事宜征询指定保荐人的建议意见,并应认真考虑此种建议意见。
持续资格要求
股份的可转让性
30. AIM上市公司必须确保其AIM证券可自由转让,但以下情形除外:
——管辖范围、法律或规定限制AIM证券自由转让的;或者 ——AIM上市公司为确保公司不受法律或规定的管辖而试图限制在某一特定国家居住的股东的数量的。
希望上市的证券
31. 只有无条件配售的证券方可以AIM证券的身份获准上市。
AIM上市公司必须确保已提交申请,实现某类AIM证券内的所有证券全部上市。
保留指定保荐人
32. AIM上市公司必须在任何时候均拥有一位指定保荐人。
如果AIM上市公司不再拥有指定保荐人,伦敦证券交易所将对其AIM证券交易实行停牌。停牌一个月内AIM上市公司未能替补指定保荐人的,则公司的AIM证券将被取消上市。
保留经纪人
33. AIM上市公司必须在任何时候保留经纪人。
结算
34. AIM上市公司必须确保建立恰当的结算制度。特别是,除非伦敦证券交易所另行同意,AIM证券必须符合电子结算条件。
一般性规定
35. AIM上市公司必须在伦敦证券交易所规定的AIM费用到期时尽快付款。
36. AIM上市公司必须在申请上市之时向伦敦证券交易所提供其详细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箱地址,并应将提交申请后发生的联系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伦敦证券交易所公司。
指定保荐人
37. 只有名称在保荐人名册列明的保荐人方可成为指定保荐人。指定保荐人独家向伦敦证券交易所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以书面形式向伦敦证券交易所核实 ——“附件六”所阐述的与申请人或AIM上市公司出具上市文件有关的信息; ——“附件六”所阐述的与已挂牌申请人有关的信息; ——遵守本规则规定的指定保荐人职责; ——随时可联系到,为保荐的AIM上市公司的董事出谋划策,指导后者履行确保公司不断遵守本规则的职责; ——针对其所保荐的AIM上市公司提交《指定保荐人声明》,并在此类公司必须出具上市文件的任何时候,提交《指定保荐人声明》; ——按伦敦证券交易所合理要求的格式和时间范围向伦敦证券交易所提供其他信息; ——按伦敦证券交易所或其所保荐的AIM上市公司的要求与伦敦证券交易所进行联系; ——参照上市文件中包含的或通过其他方式以AIM上市公司的名义公布的利润预报、估算或预测,定期审查AIM上市公司的实际交易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协助确定AIM上市公司是否需要根据第15条规则进行公告; ——不再为AIM上市公司担任指定保荐人的,应及时将情况通知伦敦证券交易所; ——在任何时候均需遵守指定保荐人资格标准; ——在任何时候均需以应有的技能和审慎行事。
有序市场的维持
警告性停牌
38. 在以下情形下,伦敦证券交易所可对AIM证券的交易实施停牌。这些情形包括:
——证券交易未能有序进行的; ——伦敦证券交易所认为AIM上市公司未能遵守本规则的; ——出于保护投资者目的必须暂停交易的;或者 ——这些证券的交易已经或可能对市场的诚信和声誉造成损害的; 停牌自《交易通知》发布之时起生效。
退市(摘牌)
39. AIM上市公司希望伦敦证券交易所取消其AIM证券上市的,必须至少在拟定取消上市交易之日20个营业日之前,将公司选定的取消上市交易之日期进行公告,而且,公司取消其AIM证券上市,至少需要75%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方可进行,但伦敦证券交易所另行同意者除外,对于交易已被停牌6个月的AIM证券,伦敦证券交易所将取消其上市资格。
退市自《交易通知》发布之时起生效。
惩戒与上诉
针对AIM上市公司的惩戒措施
40. 伦敦证券交易所认定AIM上市公司违背本规则的,伦敦证券交易所可采取以下措施:
——罚款; ——公开谴责; ——公布公司被罚款或公开谴责的事实;和/或 ——取消公司AIM证券的上市资格。
针对指定保荐人的惩戒措施
41. 伦敦证券交易所认定指定保荐人违犯了第37条规定的责任,或者指定保荐人的行为或判断致使AIM的诚信或声誉受损的,伦敦证券交易所可:
——公开谴责指定保荐人; ——将指定保荐人从指定保荐人登记名册中除名;并且/或者 ——公布伦敦证券交易所已采取的惩戒措施及其原因。
惩戒程序
42. 伦敦证券交易所建议采取第40条和41条所规定的惩戒措施的,应遵循《惩戒程序与上诉手册》所规定的程序。
上诉
43. 对于伦敦证券交易所做出的与本规则有关的任何决定,被决定人均可根据《惩戒程序与上诉手册》所规定的程序向上诉委员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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